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
时间:2026-10-28发布者:张艳 煤炭资源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50号),202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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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背景与适用范围

出台背景: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是我国能源保供实践中形成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可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供需关系,促进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有效衔接,是能源保供的关键抓手。‌‌‌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监管等全部活动,都适用本办法。‌‌‌

核心工作原则:坚持民生优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稳定供应基本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能源供应风险。‌‌‌

整体框架:办法共6章45条,在统一制度框架下针对三类不同能源品类的供需特性差异,分类设置具体管理细则,整体兼顾制度统一性和品类特殊性。‌‌‌

| 三类能源合同的具体执行要求

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要求:原则上期限1年及以上,鼓励签订多年合同,签约量需达到各地区、中央企业集团需求总量的规定比例,价格按“基准价浮动价”或月度调价机制协商确定,铁路部门优先保障运力,严禁倒卖、套取合同项下煤炭资源。‌‌‌

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要求:覆盖年度、月度、月内多日多个周期,跨省跨区涉及国家能源战略的电量需1年及以上合同全额签约,省内合同签约量需达到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规定比例,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允许市场化转让未履约合同份额。‌‌‌

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要求:原则上期限1年及以上,民生用气合同气量必须全额覆盖保供区域的民生用气需求,非民生用气气量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鼓励供需双方提前约定非居民可中断气量条款。

| 监管机制

权责划分机制:形成“企业主责、政府监管、分级负责”的完整责任链条,明确能源生产企业、运输/管网企业、各级能源保供主管部门的对应职责,所有主体按要求承担相应保供责任。‌‌‌

监督追责机制: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及追责情形,对严重影响能源保供工作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配套建立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中长期合同履约质效。‌‌‌

后续落地安排:国家发改委将同步开展办法宣贯工作,指导地方部门、能源企业、交易中心准确理解执行相关规定,持续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 行业整体影响

制度层面突破:首次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同一制度框架,结束以往分能源品类、按年度政策安排管理的局面。同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发布,使运行多年的“长协”机制从政策安排上升为常态化、法治化的国家制度,更具约束力和稳定性。‌‌

发挥“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通过推动市场构建稳定可预期的供需关系,促进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有效衔接,从制度上保障能源供应链的韧性与安全。

兜牢民生用能底线‌:明确民生优先原则,如民生用气合同气量须全额覆盖保供区域民生需求量,供应方不得单方面停止承担民生用气保障责任。‌‌

坚持市场化方向‌:引导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签订合同,电力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同时鼓励建立与市场供需、燃料成本等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

强化履约监管‌: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情形,构建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将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总体来看,核心影响在于将能源保供从年度政策安排升级为常态化法治制度,通过统一框架、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为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